在信用证业务中,没有“可转开信用证”。当然也没有什么英文了。 可转让的信用证,如果发生转让了(当然也可以不转让),那么原来的受益人,变成了“第一受益人”,新的收益人是“第二受益人”。原来的开证人(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法律地位没有改变。 而背对背信用证,是原来的收益人凭借自己收到的信用证,到自己的银行根据相关条款开一个新的信用证。自己是开证人,对方是收益人。这个新信用证独立与原来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和原来的信用证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国际贸易结算 简述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
可转让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这三者的区别分别应用与不同的贸易背景,以及不同的当事人——
可转让信用证多用于转口贸易,或总交货人与若干份交货人合作,共同且分别完成实际装运义务,即一个信用证对应一个或若干实际交货人。
对开信用证是两个合同的买卖双方互为卖方和买方,即互相购买对方的货物,并同时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换句话说,对开信用证是A开立的信用证的受益人是B,而B开立的信用证的受益人是A——这是两个商品完全不同的两个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是中间商居中操作一种模式,即中间商分别与实际买家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并从实际买家收到一个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同时,中间商与实际卖家签订一个采购合同,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一个以实际卖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种收一个信用证同时,以收到的信用证为蓝本,开出一个信用证的做法被业内叫做“背对背信用证”。
以上是这三者的区别。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⑴可转让证的权利转让要以原证申请人及开证行准许为前提,而对背证的开立与原证申请人、开证行均无关。
⑵可转让信用证在《UCP600》中有明确规定,而对背证无统一约束。
⑶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与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对背证与原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二者并存。
⑷对背证有两次独立的交单议付,而可转让信用证一般只有一次交单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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