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主观: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规的总称。;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法律客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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